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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纺​织​品​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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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纺织品增值税发票▓手机/微信:138-106-55173 刘先生 QQ:319971917▓  关于请求上级依法查处村主干唐旭付非法同居、超生第四胎的请示  零陵区委、区纪委、区计生委暨区以上各级党委、纪委、卫生计生委:  我叫陈景龙,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神夫塘村一个入党近40年、当村党支部书记30多年的老党员、老村干部,又是零陵区现任的党代表。2015年4月16日,我和本村党员、群众联名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本村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唐旭付与杨福英非法公开同居、非法超生第四胎一事。2015年7月17日,富家桥镇纪委、镇计生办给予了回复,但回复的内容严重不符合事实,对我们反映的唐旭付与杨福英在双方没有离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超生第四胎的问题全盘否定。现就有关问题再次向上级请示,请严肃认真查处。  一、唐旭付于1990年4月与陈松云结婚,1993年6月生育第一个孩子,名叫唐*花;2003年2月生育第二个孩子,名叫唐*华。  二、1992年5月,杨福英与鲁跃梧结婚,1994年农历正月十一月生育第一个孩子,名叫鲁*辉。  三、唐旭付曾长期在冷水滩区移民村开办木材加工厂,杨福英在唐旭付的木材加工厂打工,因此,俩人勾搭成奸,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5年农历十一月生育一男孩,名叫唐*义。这期间,唐旭付、杨福英均没有与前妻(夫)办理离婚手续,系重婚非法生育第四胎。  四、唐*义出生后,杨福英与前夫鲁跃梧于2006年12月28日经零陵区法院判决离婚。唐旭付于2007年4月向零陵区法院起诉与陈松云离婚,未获批准。2008年2月唐旭付再次起诉与陈松云离婚,经调解,唐旭付4月28日与陈松云协商离婚。为了将儿子唐*义的户口落在父亲唐旭付处,2009年1月9日,唐旭付与杨福英领取了结婚证,将唐*义的户口落在父亲唐旭付处,并在户口栏注明唐旭付与唐*义系父子关系。  五、将儿子户口落在唐旭付处后,唐旭付与杨福英办理结婚证仅三个月又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杨福英与杨金国结婚。既然镇纪委、镇计生办认定唐*义不是唐旭付与杨福英所生,但6年多过去了,为什么唐*义的户口并没有随杨福英迁走?  六、富家桥镇纪委、计生办在回复中说:“婚后杨福英认为唐*义不是唐旭付亲生,唐旭付有些看不起他们母子俩”“2009年4月1日,(唐旭付与杨福英离婚协议上)明确提出:2005年12月13日出生的男孩唐*义,现年4周岁,由杨福英自愿监护抚养成年,不要唐旭付的抚养费,一切费用由杨福英负责。唐旭付无抚养、无教育、无探望的义务。”但事实是:唐*义出生己近10年了,唐旭付与杨福英离婚也6年多了,唐*义却一直随唐旭付的家人、亲人生活,唐*义的吃、穿、住、读书等一切由唐旭付负责,却并没有跟杨福英生活。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名单及变更登记上也显示,唐*义系唐旭付的儿子,费用也由唐旭付交。难道唐阳付一直在抚养别人的儿子吗?为什么实际情况与镇纪委、镇计生办调查的情况不一致呢?  七、2014年唐旭付的母亲去世,此时唐旭付早己与杨福英离婚,但唐*义仍以唐旭付儿子的名义披麻戴孝,送唐旭付母亲登山。  八、2012年,唐旭付与杨福英早己离婚,但富家桥镇计生办针对唐旭付超生唐*义给予了6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综上所述,富家桥镇纪委、计生办做出的“暂无证据证明唐*义是唐旭付与杨福英所生”及唐旭付与杨福英不存重婚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特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要让唐旭付逍遥法外。  妥否,请批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富家桥镇神夫塘村  党员、群众代表:陈景龙、唐其元  联系电话:18307473098  18229451628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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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March 19, 2017

  安化法院飞扬权力凌辱法律  1、安化法院不执行生效9个月《(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  2、安化法院不在6个月内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突破法律的底线,飞扬权力,凌辱法律  安化法院不执行生效9个月《(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请安化法院给法律一个说法。如果没有人情、金钱与关系渗透法院系统,为什么本案的处理无法推进?给天下大众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执行案件必须6个月内执结。安化法院执行局,哪条法律赋予了你们不作为的权力。法不允许的事,你们不能干。你们本应输出公平正义,依法执结。可是你们输出不作为,输出民怨,输出腐败。  安化法院不在6个月内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突破法律的底线,玩弄权力,凌辱法律。2013年10月,你们说正在研究执行,我们相信你们并认真等待。2013年11月,你们说正在做风险评估,我们耐心等待。2013年12月,你们说年底执结,我们继续等待。2014年2月,你们说正在进行人事调整,我们仍然无语地等待。2014年3月,现正在作风险评估,你们说4月15日前执结,我们天真的相信并掐指等待。2014年4月14日,你们说最好协商解决。4月23日,我们从四面八方回到安化县城,拆除违法建筑,反对非法买卖耕地,那是我们的底线。你们说既然协商无果,4月29日依法执行《(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直到今天,违法建筑依然生长在我的耕地上。安化法院一再推诿,一再突破法律底线,权力逆风飞扬。法律变成了一地鸡毛,公平正义化蝶成一纸空文。  法院办案强调公开,公正,基于事实和法律,请安化法院公开办案人员的所作所为,给大众一个交待。封建社会尚能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没想到法制社会下的安化法院腐败到了这种地步。风可进,雨可进,安化法院腐败不能进。本案拖而不决,安化法院不作为,一幅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不应是我们党的政治觉悟。请问安化法院的三讲、群众路线教育,民主生活会哪一件落到了实处?总之,安化法院不执行《(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谁该负责,谁该问责?什么时候能真正地为民办实事,依法执结本案?    案情回放:  1、2009年8月13日,被执行人戴**非法买安化县乐安镇香马村11组2000多平方米耕地,用于建房,违反了《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戴**不能在农村地区买耕地建房。2009年以前,戴**已将户口从安化迁入广州,属城市户口。违反了湘政办发[2014]11号《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2010年以来,戴**非法强占安化县乐安镇香马村11组2000多平方米耕地,并已经建起了围墙、护坡、池塘。有图有真相,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36条、43条、44条的规定。  3、2012年11月29,香马村委召开会议,村支书操作再次非法买卖。  祝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安化县乐安镇香马村大坪里组40位村民  2014-5-3  附执行裁定书与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安法行执审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毛家巷。  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西路35号,代理人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戴**,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科文化,住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安国土资执罚[2012]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0年初开始擅自占用乐安镇香马村大坪里组集体土地161m2修建护堤、围墙、扩改池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执罚[2012]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戴**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m2表示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安国土资执罚[2012]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化县人民法院公章  审判长   阮碧强  审判员   肖超武  人民陪审员 彭卫红  二0一三年七年十七日  书记员   李婕  (被执行人戴**现已将户籍迁入广州市,应不是“安化县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执罚[2012]716号  当事人:戴**,男,现年47岁。原系乐安镇香马村12组村民,1986年入伍,退役后户口迁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78号之一905房,身份证号码:44010219670913483X。  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0年初开始动工占用乐安镇香马村大坪里组(原马井村11组、12组)集体土地161m2修建护堤、围墙、扩改池塘,其面积分别是护堤占地55m2(耕地25m2、园地1m2、其它农用地4m2, 农村居民点25 m2)、围墙占地53m2(耕地29m2、园地10m2、其它农用地6m2、农村居民点8m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43条、44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证言、旁证、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83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61m2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以下是2009年的非法买卖土地协议  土地出让协议  蒙马井村十一组社员慷慨,把吴氏祖山旁十一组茶园土让给戴**为房屋基地。其界限北抵渠道,东抵大路,南至张家坟山,怕口无凭,特立此协议为据。2009年8月13日。  从场人:戴恩尧  11组社员:戴次初,戴太山,戴悟初,戴子平,戴玉初,戴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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